對方明明已經還錢5萬元,卻堅稱收條并非其本人書寫。宿遷宿城一男子將他人告到了法院,結果自己卻領到了“誠信罰單”。日前,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對企圖通過訴訟惡意侵害他人權益的原告許乃紅,依法開具一萬元“罰單”。
因一起運輸合同糾紛,原告許乃紅將宿遷一紙業公司及該公司員工沈某訴至法院。法庭上,原被告各執一詞。原告許乃紅稱,自2011年起,原告為二被告提供運輸服務,截至2015年12月5日,二被告共欠原告17.003萬元至今未支付。被告則稱,欠條出具后,2016年2月5日向原告償還5萬元,并有許乃紅簽名,隨后陸續又償還幾萬元,現尚欠10萬元。
庭審中,原告許乃紅否認被告還款5萬元的事實,并認為收條中“許乃紅”并非其本人書寫。后原告許乃紅向法庭申請筆跡鑒定,宿城法院依法委托南京師范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經鑒定,該收條中“許乃紅”字跡與原告許乃紅自行提供的字跡樣本為同一人書寫。
經法庭教育后,原告許乃紅仍拒不認錯。原告許乃紅的虛假陳述行為,已妨礙法院正常審理案件,浪費司法資源,情節較重,宿城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決定對其罰款一萬元。